第169章 底线(1 / 2)

关于这部分是这样考虑的,我们把犯罪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叫做客观违法阶层。第二个阶段叫做主观责任阶层。

这个理论在当前华国发展迅速。

十多年前的时候,华国并不适用这一理论。后来在一代又一代人的推动下促进这一理论的推广适用。

该理论认为……前者是指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客观违法性;而后者是指这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受谴责,又称可谴责性。(1)

一个行为,只有符合前者,才会进入后者的讨论分析过程当中。

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人干了有危害性的事情,法律才有可能给他定罪。

这个小孩的行为在前者,符合,因为他在客观上的确干了偷窃的事情,偷窃,属于社会危害性大到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步。

但进入后者阶段,这个小孩只有十岁,而我们当今的可谴责年龄却是从十二岁开始起算的。

虽然,由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行为人年龄在这二十年左右愈加低龄化发展,但是刑法的修订之路却存在滞后性。”

*

宋朝。

“滞后性?”赵匡胤顺手摸着自己的下巴用疑惑的语气重复了这三个字。

虽然,这已经不是孟棠第一次讨论年龄对于定罪的影响了,但他作为皇帝,一时之间还是不能理解后世的律法为何会有滞后性。

律法本就是惩罚人的,怎会允许有人逃脱。

如孟棠姑娘之前所说,在自己所在的这个时代,道德用来制服人很管用,并且融入在律法当中。

“矜老恤幼”自然在其中。

可是赵匡胤自己对此的印象关于细节部分,不是很深,但还是有个大致了解。

比如,小孩偷窃,小孩也是有罪的,只是可以不用蹲大牢?!

赵匡胤想到这里,也把这些内容用反问的语气随口说了出来。并看向前几位大臣。

他不确定,但他知道正确答案的撰写人就在自己眼前。

站在一旁的十几位大臣,站在前几位之中,就有担任工部尚书并判大理寺的窦仪。

《宋刑统》就是他所主持编纂的。

察觉到皇帝看向自己的目光,窦仪上前一步道:“禀告陛下!我朝律书的确如此规定。

在《宋刑统·名例律》中,于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患有废疾(指身体有严重残疾影响正常生活者)者……犯下流罪以下之罪行,允之可通过缴纳赎金来替代……

但若犯的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或遇赦仍需流放……则不用此条。

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指精神或智力有严重缺陷者)者,如犯有反逆、杀人应死者,则需要上请朝廷裁……

若是盗窃或伤人,则同样可允之缴纳赎金代替刑罚。(2)

是以的确如陛下所言!”

赵匡胤觉得本朝给予幼者算是较大的宽宥了,可在孟棠姑娘所在的后世,小孩居然没罪,因为律法规定不能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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