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底线(2 / 2)

这……真是岂有此理?!

难不成不害怕有人专门培养孩子以此为生,那岂不多生乱?

按照后世的这个所谓“间接正犯”的规定,只处罚背后的指导者?这怎么能够?

依赵匡胤而看,这不足矣!

更甚居然还有……十岁不谴责?那杀人放火谋逆都不追究?这什么情况?!

而且,这是律法滞后所导致的?!

他也不能理解,惩罚人的律法为何不能应事而变……所以怎么会有滞后性?

在特别重大的案件上,这岂不出乱子?!

赵匡胤经历颇丰,自然知道有小孩所犯罪行比大人还要恶劣,

他曾听闻,有一小孩没有亲人,全村给口吃的,但却只因为和村长孩子一起干了坏事,但村长只打了自己的孩子而不打自己,于是觉得村长对自己不够关爱,

于是给残暴的后梁军队带路直接活生生把养了自己几年的村子给屠杀了……

那子干这个事情的时候,才八岁而已!

律法如果宽宥太过,那后果……赵匡胤对此不敢苟同。

起码,自己本朝的律法不能如此。

可转念,他想到孟棠以及出现在天幕之上,来自同时代的后世人,那一个个眼神中的天真、气色和身体状况,以及后世华国的繁华和强大,他又矛盾了。

*

孟棠继续细致地分析着:“我刚才说到过间接正犯的辨析特点,而在这个选项中,也需要判定王某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引起’的这一点,不存在。

王某十周岁的儿子并不是在王某的诱导或者教唆之下产生了盗窃的犯意并且实施盗窃行为的。

而‘支配’这一点也没有,王某并没有积极维持儿子的盗窃行为。他只是本来有教导儿子的职责,但却对儿子的行为不制止。

所以,王某不构成间接正犯。

至于王某的不制止行为,却是构成了盗窃的不作为犯罪。

父母有教导孩子的职责,并通过这一职责衍生出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理所当然,刑法也在设定义务的时候,将这一职责化定为父母对孩子行为的监管义务。

法律,是一个人行为的底线。

刑法不能要求父母把每一个孩子教育成人中龙凤,但要求遵守法律的规定这一底线要求还是可以纳入其规制范围的。

是故,王某对自己儿子的监管义务未履行到位,他本来需要制止儿子的违法行为,也就是盗窃,可他却置之不理,不管不顾。

在刑法上,没有做到刑法上规定的需要做的事情,这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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